关于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5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鄂财函〔2020〕3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通知如下:

窗体顶端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加强对本单位采购项目负责人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本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非政府采购资金参照政府采购资金执行。 

   二、各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按照规定全面收集本单位采购意向,及时按照附件格式报送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联系人:何多益,电话:8231136,电子邮箱:68579130@qq.com

 三、在2021年以后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均需要提前公开采购意向,包括提前启动项目和延期采购项目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采购意向进行汇总,并按规定分类湖北政府采购网、校采购网集中公开。 

四、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预算达到5(含)万元以上的货物与服务、达到5(含)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原则上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各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五、采购意向由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收集上报,以预算批复为依据,包括预算执行中新增属于采购意向公开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须尽量提前,原则上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采购公告)30日前公开采购意向。 

六、项目单位因不可预见的情况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以不公开采购意向。

 特此通知。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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